哈爾濱醫科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
哈醫研教發〔2017〕3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進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教〔2013〕219號)和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教育廳頒布的《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黑財教〔2014〕6號)文件要求,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學校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我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學校按規定統籌利用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獎勵比例、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 學業獎學金授予學習、科研、臨床實踐工作成績優秀,綜合表現優秀的博士、碩士研究生。根據國家政策和培養方式不同,學業獎學金分別按照學術型和專業型兩種類型進行發放,并向基礎(類)專業傾斜。
第六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覆蓋范圍和獎勵標準如下:
類別 | 學術學位博士研究生 | 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 | 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 | ||||
學年 | 等級 | 金額(元/年) | 比例 | 金額(元/年) | 比例 | 金額(元/年) | 比例 |
第一學年 | 一等 | 10000 | 100% | 10000 | 10%(不包括推免和5+3) | 10000 | 10%(不包括推免和5+3) |
二等 | 8000 | 90%(不包括推免和5+3) | 8000 | 10%(不包括推免和5+3) | |||
三等 | 6000 | 10%(不包括推免和5+3) | |||||
四等 | 4000 | 70%(不包括推免和5+3) | |||||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 一等 | 12000 | 30% | 10000 | 30% | 10000 | 10% |
二等 | 10000 | 70% | 8000 | 70% | 8000 | 10% | |
三等 | 6000 | 10% | |||||
四等 | 4000 | 70% |
注:第一學年推薦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和七年制轉5+3學生均為一等獎學金。
第七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八條 研究生在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國家學業獎學金評定: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參與非法組織及活動者;
2.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者, 違反學院、學科管理規定被取消評獎評優資格者;
3.不能按時完成培養流程要求或考核不合格者,以及不按時提交階段考核材料者;
4.在學術研究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5.在科研或臨床工作中,違反工作程序,導致損失或產生不良后果者;
6.未按時足額繳納學費者;
7.其他有損學校榮譽、危害安全、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等行為。
第九條 研究生在學年度內退學、休學和出國、出境等,涉及學費退還事宜者,不應享受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已獲得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者,應向學校退還。休學、保留學籍的研究生應按其評定時確定的獎學金等級,自其恢復學籍時起發放學業獎學金。
第十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一條 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具體實施辦法及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學院、中心、校區,下同)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按照本管理辦法,并依據本單位特點制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實施細則須報研究生學院備案。
第十三條 研究生學院負責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單位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填寫《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和《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連同評審工作情況報送研究生學院。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評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時,各單位評審委員會對研究生的入學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并確定獲獎標準。
第十五條 各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各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所在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學業獎學金發放
第十七條 學校每年一次性發放研究生學業獎學,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金須??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秋季入學的全日制研究生起施行。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辦法相悖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2016年12月哈醫研教發〔2016〕35號《哈爾濱醫科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試行)》從即日起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醫科大學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